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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侧重民事法律风险忽视刑事法律风险。现在多数公司都建立了法律风险防控制度,采取诸多措施避免法律纠纷的出现,譬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合同管理制度、进行法律培训等等。但是,这些防控制度都是侧重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很少涉及刑事风险的问题。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成为企业管理的“短板”。

  公司高管犯罪逐年增多,个人身陷囹圄,公司损失惨重甚至遭遇灭顶之灾。三鹿奶粉事件,董事长田文华被判无期,大名鼎鼎的“三鹿”奶粉从市场上消失;新疆德隆帝国唐万新进监狱,整个德隆系企业土崩瓦解,多少关联企业关门破产,多少股民倾家荡产甚至跳楼自杀;而香港新鸿基房产的郭氏兄弟被廉署传讯,股市市值蒸发300亿……公司高管犯罪,不仅关系到个人自由乃至生命,还关系到所在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众多企业员工的就业生活,关系到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存亡。

  公司律师及公司法务人员刑事法律意识及诉讼经验欠缺。近几年的“国考”,增加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大中型企业中,有一批专门从事公司法务的专业人员。这些公司法务人员包括公司外聘的律师顾问,在一定程度上缺少诉讼经验尤其是刑事诉讼经验,这就导致在日常的法务工作尤其是项目方案的法律审查中缺少诉讼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的审查。

  所以,公司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人员应补上“刑事风险防控”的缺课。

  一、基本的法律素养不可或缺,遵守规则,“畏权”亦“畏法”

  所谓法律素养,包括法律精神、法律智慧、法律责任等内容。法律精神或者法治意识为首要素养,企业家和企业高管要遵守认同公正、公平等市场规则,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权威;而法律智慧,则是运用法律规则指导、管理自己的企业,依法争取经济和社会利益,保护自己的企业合法权益;同时企业管理者不逃避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积极补偿和救济对他人的侵害,积极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

  无论是高官还是高管,出事后在庭审最后陈述中,往往都有一句“没有学好法律,法律意识淡薄”之类的通用忏悔语。高官高管们没有必要学好法律,但是“法律意识淡薄”绝对是他们的共性和失败的重要原因。在他们的思维和行为中,他们“畏权”,但很少“畏法”,甚至不把法律当回事,认为自己有权、有钱就能摆平法律问题。“权大还是法大”的老问题,答案是明确的:权很大,法也很大,权力有变化更替,违法犯罪的事实难改。对法律司法制度法律权威,应当心存敬畏服从之心。

  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其运行有效,避免家长式管理

  受“官本位”思想和创业者功绩的影响,过去的公司管理普遍存在家长式管理的通病。而现在仍然有很多公司,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但仍然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公司高管“出事”的重要原因。市场发展已过了初级阶段,现在的公司管理讲究公司愿景、经营战略、企业规划,经营形式也复杂多样化,埋个地雷端个碉堡之类的游击投机策略已不适应,个人权威或权力过于集中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失败甚至是犯罪风险。

  三、提升公司法务工作的权重,充分信任法律顾问

  2004年国资委就发文《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去年国资委又发文要求“央企副总任法律总顾问”。从政府管理层面上讲,政府已经认识到了提升公司法务工作的权重对于公司管理的重要性。

  现实中的多数公司的法律顾问还是“松散型”:给钱不多、有事找你、没事算完、有官司你打——事后救火;而国外公司法律顾问则是“紧密型”:“有事找我律师”,因为律师知道老板和公司所有的事情。会用法律顾问才是一个精明的经营者,因为法律顾问,表面上是你的反对者,实际上是管理者和公司避免法律纠纷包括刑事纠纷的最后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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