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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话、行事我们需要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我们更需要原则,这些原则是我们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的根本性准则,是不容违背的,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我们必须尊徐以下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公平均等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等。下面浅析一下这几个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因为夫妻双方收入悬殊而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区别对待。这一原则是宪法的平等原则在婚姻法中的体现,无论男女在婚姻法中享有的权利平等,承担的义务平等。这是最基本的一项原则,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人人本来就是在法律面前平等的,不分一切,包括性别的平等。具体到离婚财产分割时就是,男女双方的财产分割权平等,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权平等,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义务平等。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这一原则是由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的原则,当双方无法达成财产分割的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分割时要照顾女方还有子女的权益。无论未成年人还是妇女,都是属于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在进行分割时候我们应该照顾他们,这样公平还有正义才能得到实现。而且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是我们国家需要关心的一个问题,所以法律需要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相对良好的成长环境。因此需要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尽可能照顾子女的利益。而妇女由于长久的重男轻女的历史原因,在现实生活中不能真真正正的与男性处于平等的地位,虽然法律有规定男女平等,但很多实践证明妇女在离婚后生活质量明显下降,所以我们需要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尽可能的照顾女方的权益,这是目前社会我们所需要做的。

  (三)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

  婚姻法是一部私法,应该体现当事人的意愿自治,更多的尊重当事人选择,法律更多的是作为当事人意愿自治之外的补充,不能做过多的干涉。如果法律作出了过多干涉的话,不但不能起到解决纠纷的作用,还会造成更多的负面影响,所以约定自然优于法定。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具体是指对于因一方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这里的过错是指: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这里所指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

  (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从社会的角度出发的,更多考虑的是社会效益,还有资源的有效配置,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这一大的政策在法律中的体现,毕竟社会资源在某一历史条件下是有限的。其具体的要求是物尽其用,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把如何发挥财产的效用还有经济价值考虑其中,做到发挥财产效用和实现其经济价值的分割。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生产的需要,一个是生活的需要,也就是说生产资料要分给最能实现其经济效益的一方,比如说其必须具有的特别技能或者硬件软件条件等;生活资料分割时候要考虑到双方还有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的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做最好最合理的分配。

  财产对于人的意义非凡。我国的离婚夫妻财产分配原则从某种程度上讲不足以防范在财产分割时出现的结果上的不公平。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引入"公平原则"并发展出一套详细的考量标准和具体的操作步骤,尤其是尊重一方的家事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样的价值,这样有利于实现实质公平,有利于保护弱者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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